本公司为机荷高速改扩建项目的建设及经营主体,全面负责本项目的建设、收费、设施、路产、财务等经营管理,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在合作期内,本公司享有PPP合同约定的机荷高速原有线路及新增线路的经营权益,并承担其运营相关的成本、税费、责任和风险。
1、机荷高速改扩建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合作方案及相关条款是本公司与深圳市交通局、深特交投基于公平原则协商后按一般商业条款达成。在达成该等方案和条款时,本公司根据过往公路项目的投资及运营经验,考虑了机荷高速改扩建项目的线位优势、投资规模、通车后的营运预期及对本公司的战略意义等,并参考了鹏信资产编制的评估咨询报告,作为协商本次投资主要考虑因素之一。
2、本公司聘请了鹏信资产对包含机荷高速改扩建项目特许经营权的资产组于2027年12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咨询。本资产组包括机荷高速改扩建项目特许经营权以及相应产生的建设期进项税,故对资产组内的两项资产分别估值。
对机荷高速改扩建项目特许经营权采用收益法,其基本思路是通过估算特许经营权所创造的税前经营性自由现金流量(FCFFBT)并选用适当的折现率计算出特许经营权的价值。对建设期进项税资产,按该等建设期进项税于基准日后可实现的可抵扣进项税现金流相应折现至基准日计算。本次评估的假设前提(包括商业假设)主要包括:
(1)假设评估咨询对象或所有被评估咨询资产于基准日处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且该交易市场是公开市场;
(2)假设与评估咨询对象相对应的经济体在基准日的基础上按照其既有的经营目标持续经营;假设与评估咨询对象相对应的所有资产均按目前的用途和使用的情况继续使用;
(8) 假设机荷高速改扩建项目的建成通车日为2028年1月1日,项目的收费年限为25年,从2028年1月1日至2052年12月31日;
(9) 假设机荷高速改扩建项目未来建成后的收费标准与2022年6月30日广东省高速公路收费标准一致,并且在其运营的25年内保持不变;
(10) 假设折现率中的所有参数与基准日时一致或相近,在计算折现率时,折现率中的所有参数的选取时点均为2022年6月30日;
(12) 假设机荷高速改扩建项目运营期的可行性缺口补助及资产使用费分别为:12.65亿元/年(含税),11.23亿元/年(含税)。
鹏信资产基于对包含机荷高速改扩建项目特许经营权的资产组未来经营数据预测、经营环境以及宏观经济和行业等的具体分析,测算了包含机荷高速改扩建项目特许经营权的资产组未来经营和现金流状况。
基于以上前提和假设,包含机荷高速改扩建项目特许经营权的资产组于评估基准日2027年12月31日的评估结果为139.16亿元。有关本次评估咨询的假设前提、评估依据、评估方法、评估参数等详细信息,可参阅本公司同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评估咨询报告。
董事会审阅了鹏信资产在本次评估咨询中所采用的评估方法、重要评估依据和假设、重要评估参数的确定、计算和分析过程以及评估结论。评估机构基于对评估标的未来经营数据预测、经营环境以及宏观经济和行业等的具体分析,对评估的假设前提进行了较为充分和全面的考虑,所采用的重要评估依据和评估参数属正常及合理的范围,评估结论合理。
(三)有关各方的主要权利义务、收益分配等信息,请参阅下文“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的内容。
PPP合同的签约主体为深圳市交通局和本公司,PPP合同的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1、深圳市交通局同意授予本公司在本项目合作期内享有机荷高速改扩建项目专属及完整的特许经营权,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本公司负责筹集项目建设资金约282.9亿元,按照约定的工期和标准,完成本项目的建设任务。
2、本项目建设形成的全部公路资产所有权归政府所有,由深圳市交通局代持。本公司依法享有公路资产使用权及对应投资收益权。本公司应当在合作期届满将本项目(含公路、附属设施及相关资料)无偿移交给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保证资产处于良好可使用状态。
3、机荷高速改扩建项目的合作期分为建设期和运营期两个阶段:建设期自项目监理发出的开工通知上所记载的开工日期起计,不超过4年,按约定延长、顺延者除外。因本公司原因导致本项目不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交工的,深圳市交通局给予不超过1年的宽限。运营期自交工验收日合格且通车收费之日起计,暂定为25年,最终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期限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