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原文)
(一)《单位缴存登记基本情况表》;
(二)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
(三)市场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码证;
(四)单位的预留印鉴;
(五)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六)《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及其汇总表等。
单位办理缴存登记时设定的登记号,可采用组织机构代码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识别码。
单位应当自办理完成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单位录用或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提供录用文件(编制部门核定表)或《劳动合同书》,为其职工申请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单位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缴存信息变更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单位变更登记申请;
(二)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情形的,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关事业单位被撤销、合并的,提供上级部门批准文件;
(二)企业单位解散、合并的,提供市场监管部门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企业破产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
逾期未办理的,公积金中心经查证核实后,可以直接办理单位注销登记和个人账户封存、转移等手续。
第二十条 每名缴存人只能有1个正常缴存状态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公积金中心应当为缴存人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并发放有效凭证。
公积金中心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时,应当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查证核实缴存人的个人账户信息。
第二十一条 缴存人姓名、证件号码及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或与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不符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办理变更或更正:
(一)缴存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缴存人所在单位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 缴存人离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予以注销。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一)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尚未重新就业的;
(二)职工与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
(三)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调动的,新单位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四)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且符合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的。
第二十四条 原单位应当自上一条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或工资关系的证明文件或职工工作调动证明文件;
(二)职工有效身份证件;
(三)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办理封存手续的,应当持同意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书面证明材料。
封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正常计息。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一)职工单位调整或工作调动的,新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二)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情形,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三)需进入公积金中心托管户或者集中封存户。
第二十六条职工在同一盟市公积金中心管理范围内单位调整或工作调动的,转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转出手续,转入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转入手续。
职工跨盟市单位调整或调动工作且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账户资金及缴存使用信息通过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移到新工作地的公积金中心。
第二十七条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缴存人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满规定时限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第二十八条 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不符合转移、注销条件的,单位应当在30日内为其办理个人账户托管或集中封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