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马骏:地方“气候投融资试点”应构建五大模块
对金融机构来说,应该按照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和参考TCFD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关于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和环境气候风险相关政策、目标、公司治理、业务流程、产品与服务、绿色金融产生的环境和气候效益、气候风险敞口、压力测试结果等。未来,金融机构都需要披露贷款和投资的碳强度(碳足迹),并制定逐步降低碳足迹的计划。计算贷款和投资碳足迹的主要数据基础应该来自企业碳账户;对没有碳账户的小企业客户,银行可以采用各种“排放因子”来进行估算。
建立项目与资金的对接机制
NBD:您提到的第三个模块是项目与资金对接机制,这方面地方有哪些经验可以借鉴?
马骏:气候投融资的核心是为有气候效益的项目融得资金。因此,地方政府必须从建立合格项目的筛选机制和组织资金两方面入手,解决“项目融不到钱”“钱找不到项目”的问题。
这方面,从2017年开始的地方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所形成的经验值得借鉴。几乎每个绿金试验区都建立了绿色项目与资金的对接平台,有的叫“绿贷通”,有的叫“绿金通”,有的叫“绿融通”,但都有异曲同工之妙,即将合格的绿色项目纳入项目库,同时将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产品在平台上线,让绿色项目与绿色资金快速、高效对接。同时,地方政府通过贴息、担保等激励措施,鼓励和引导项目在平台融资和金融机构通过平台提供服务。几年的实践表明,这些平台显著降低了绿色项目的融资难度和融资成本,也帮助降低了“洗绿”的风险。
气候投融资试点地区也应该借鉴这种做法,在本地建立绿色项目库,其中包括有显著气候效益的投资项目,并组织当地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绿金平台与项目开展高效对接。企业碳账户的信息也可以接入这个平台,让金融机构可以监测和分析融资企业的碳减排绩效,对碳减排绩效优秀的企业提供优惠的融资条件。
组织服务于气候投融资的金融产品创新
NBD:强化模式和工具创新也是《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方案》列出的重点任务之一。您觉得在绿色金融与转型产品创新方面,可以鼓励地方进行哪些尝试?
马骏:绿色金融领域的许多产品,包括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等都可以有效支持有气候效益的项目,但气候投融资试点地区的金融机构应该更强化其产品支持“双碳”的特点。
比如,除了传统的、支持新能源等绿色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服务之外,气候投融资试点地区可以考虑重点开发支持高碳企业向低碳转型的转型金融产品、设立转型基金、用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支持建筑与工业节能减碳、用低碳供应链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减碳、用自愿碳汇市场支持减碳项目等产品和服务创新。
对有一定经济规模、高碳行业占经济比重较大的气候投融资试点地区,有必要建立一个转型金融政策框架,以在有效防范“假转型”风险的前提下,充分动员社会资本参与支持高碳企业向低碳转型。根据G20可持续金融工作组提出的思路,这个框架应该包括对转型金融的界定标准(对我国气候投融资试点地区来说,可以是一个“转型金融目录”)、对转型活动的披露要求、与转型业绩(KPI)挂钩的金融产品、对转型活动的政策激励措施、以及保证公正转型的举措(如要求转型企业拿出“再就业”措施,作为获得转型融资的条件)。
为气候投融资提供激励机制
NBD:气候投融资离不开政府的激励措施,在这一模块上您认为试点地区可以有哪些作为?
马骏:在绿色金融领域,中央和地方已经出台了许多“直接支持”绿色金融活动的激励机制,包括人民银行的碳减排支持工具、部分地方政府对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的担保和贴息,以及政府发起的绿色基金等。还有一些间接支持绿色金融的工具,包括地方政府为绿色项目提供的土地指标、税收返还、优惠的容积率等政策。
对气候投融资试点地区来说,应该充分利用现有的绿色金融激励政策。从界定标准来看,气候投融资机制支持的有气候效益的项目都应该是绿色金融目录的一部分,因此只要做好两组政策(绿色金融与气候投融资政策)的衔接,现有的绿色金融激励政策都应该适用于气候投融资项目。关键在于试点地区政府要充分理解两组政策的内容,并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