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未及时书写病历无法鉴定,法官充电后判决猝死案
林律师处理过很多关于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基本上没有一家诊所、门诊部会按规定书写病历,而一些卫生院、医美机构等一级医疗机构,基本上也不会按时书写病历,只有当纠纷发生后才会急急忙忙补写病历。林律师每每遇到未书写病历的医疗纠纷,都会抱怨医生为何连病历都不写,很可能面临败诉风险,但医生的回答基本一致:都不写的,从来都不写,卫健委也没有要求要写,最多要求登记一下门诊日志。汗颜!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不管哪一级医疗机构,所有的诊疗行为都应该记录!
2.本案患方质疑病历的真实性合理吗?
当医疗损害发生后或医疗纠纷发生后,医务人员书写或修改逃避自身责任的病历记录是很自然很普遍的事情,本案卫生所的门诊病历应当在患者离开诊所时交给患方保管,而卫生室门诊病历及病人交接记录单并没有在病人转院时交给患方及120医生,事后纠纷发生后需要司法鉴定时才提供,这显然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关于病历完成时间的规定,质疑其真实性合情合理。
3.本案被告医院未经鉴定被判承担次要责任,合理吗?
在这里患者的死亡原因和医院的责任比例不是讨论重点,因为这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事情,林律师认为值得关注的是本案并没有经过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法院也做出了责任认定并判决,这是难能可贵的。虽然按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医学专门性问题应当进行司法鉴定,但本案因被告原因导致病历生成不及时,真实性不被原告认可而无法完成医疗损害鉴定,但已有尸检报告,基本可明确患者的主要死亡原因为自身疾病,所以法官本着公平务实的态度通过查阅医学文献、咨询医学专门人士来认定被告责任比例,是非常可贵的精神,值得点赞。
4.医疗机构如何避免败诉?
如果一定要分析本案患者的死亡原因及卫生所的过错,林律师的个人观点是患者因急性胃肠炎输液,在诊所发生过敏性休克死亡,因为尸检显示双肺肺水肿,至于林律师为什么不考虑冠心病导致的死亡,这是因为冠心病要在短时间内导致肺水肿,要有急性心肌梗死发作、心功能下降不能代偿继发心衰的一个过程,从本案的有限信息看不出有这种发生过程。
不管鉴定机构认为冠心病还是过敏性休克是患者的死亡原因,如果卫生所提供了符合要求的病历,鉴定机构均难以鉴定卫生所承担次要以上的责任。所以,本案避免纠纷或减少损失的关键是卫生所按规定书写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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