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公家的房产证上写得是外公外婆我妈妈和我的名字,外公立遗嘱房子的继承人是大舅、小舅和我妈,我该怎么办?
外公家的房产证上,有外公、外婆、妈妈和“我”的名字,外公立的遗嘱中,继承人是大舅、小舅和妈妈,唯独将“我”排除在外,问该怎么办?
两个舅舅和妈妈,这都是外公的子女,将子女列为遗嘱中的指定继承人,是很传统的做法,毕竟遗产中的“大头”正是房产,哪个老人也不希望把自己毕生财产让一个“外人”来继承。
那么“我”作为外孙子女,同时也是房屋产权人之一,没有出现在指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甚至遗嘱中可能还存在侵犯“我”利益的行为,该如何争取或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首先,“我”是房子的产权人之一,外公无权处置该部分,不应将其列为可供继承的遗产
结合《民法典》第210条、209条的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且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经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
由此,房产证上登记的4人,均为房产产权人,即该房产是“共有”,而非外公“独有”。
至于各产权人所占份额,房屋不动产权证上写明份额占比的,依此执行,比如外公30%、外婆30%、妈妈20%、“我”20%;
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占比,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民法典》309条,先按购房时的出资额确定,多出多占、少出少占,比如购房时花了100万,外公外婆出了70万,其余30万分别是妈妈和“我”各出15万,那么份额就是35%、35%、15%、15%。
若出资额也无法确定,则视为等额享有,即以上4个产权人各占25%份额。
无论份额如何划分或分配,可以明确一点的是,既然“我”的名字在房产证上,那么房子就有我的一部分,其他人对这部分没有处置权。
具体到“遗产”,指的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注意,是“个人”财产,而非“他人”财产,对他人财产是没有处置权的,更谈不上将其列入遗产的范畴,供继承人继承。
也就是说,外公去世后立遗嘱,只能指定该套房产中他所占份额由谁继承,对于外婆、妈妈和“我”的份额,不能将其纳入遗嘱,纳入也无效。
举个例子讲,假设4个产权人各占25%的份额,那么外公指定大舅、小舅、妈妈继承这25%是完全合理合法的,至于各自的继承比例,依遗嘱中写明的继承份额执行。
综上,倘若外公遗嘱中就是对自己份额的分配,那么“我”完全没有理由拒绝,遗嘱是有效的,除非能证明遗嘱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不是真实意思表述、以欺诈或胁迫手段迫使被继承人签订的遗嘱等少数几种情况下,遗嘱才无效。
如果不存在以上特殊情况,遗嘱内容完全有效,那么直接放弃“争取”就可以了,经继承过户后,房产的产权人会随之变成外婆、两个舅舅、妈妈和“我”。
之所以建议放弃“争取”,道理很简单,一是遗嘱的意愿或者遗愿会受到充分的尊重,无论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是女子、配偶、其他近亲属,还是毫不相关、没有血缘关系的第三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和份额分配比例都会被执行,行之有效;
二是在继承方式的顺序上,遗赠扶养协议先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先于法定继承;退一步讲,即便按照法定继承方式,作为外孙子女,也不在“配偶、子女、父母”这一第一顺位继承人范围之内,法理上也无法分得遗产份额,毕竟外婆、两个舅舅和妈妈还在世,他们是第一顺位继承人。
不排除一种可能,那就是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存在范围上的扩大,比如把“我”或者外婆、妈妈的那一部分也作为遗产,通过立遗嘱来继承、分配。
那么此种情况下,“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二,遗嘱中涉及他人财产处置的部分无效,但遗嘱整体是有效的
《民法典》第1133条中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