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元代城市体系的完善
元朝创建的行省是地方最高行政机构,也是一级行政区,同时保留了宋、金时代的路、府、州、县地方行政机构和相应的行政区。在拥有一定规模的行省和路府治所建置了城市行政机构。除大都、上都等警巡院建制城市外还有诸府录事司建制城市,共同形成了完善的城市体系。另外还有散府州县治所城镇和建制镇。这里仅探讨建制城市的城市体系。
据《元史·地理志》,元帝国“北逾阴山,西极流沙,东尽辽左,南越海表……立中书省一,行中书省十有一:曰岭北,曰辽阳,曰河南,曰陕西,曰四川,曰甘肃,曰云南,曰江浙,曰江西,曰湖广,曰征东,分镇藩服,路一百八十五,府三十三,州三百五十九,军四,安抚司十五,县一千一百二十七”。元代的地方行政区划实行省、路(府)、州、县四级制。在《元史·百官志》和《元史·地理志》中,明确记载城市行政机构警巡院和录事司,把建制城市分为两级。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学者爱宕松男《元代的录事司》对元代的录事司做了较系统研究,认为录事司是“一个新机制”,“只有以考察录事司为中心才能说明元代的都市制度”。但需要指出三点:研究元代城市录事司应和都市警巡院相结合;考察录事司包括警巡院应系统地从金代城市行政管理制度开始;元代录事司的产生并非来自达鲁花赤职能的变化。在元太祖庚辰(1220)、太宗、宪宗时期,已陆续有录事司在路府城市中恢复建置,而录事司达鲁花赤从现有资料看,最早置于元世祖至元初年。这些问题当在日后做专门研究。
(一)蒙古国时期建制城市和城市体系的破坏与恢复
成吉思汗统一蒙古诸部,于太祖元年(1206)初春建立了大蒙古国。经过灭金的战争,蒙古帝国占领了金朝疆土,统治了北部中国。在这一过程中,“所过无不残灭,两河山东数千里,人民杀戮几尽,金帛子女牛羊马畜皆席卷而去,室庐焚毁,城郭成墟”。
蒙古太祖九年(金宣宗贞祐二年,1214),蒙古骑兵“分三路攻取河北、河东、山东诸郡”,凡破九十余郡,“时山东、河北诸郡失守,惟真定、清、沃、大名、东平、徐、邳、海数城仅存而已,河东州县亦多残毁”。凡有“拒命”者,“既克,必杀之”或“尽坑之”,“尸积数十万,磔首于城,殆与城等”。至金朝末年,“大河以北,东至于山东,西至于关陕,尽属于敌区”,“两河既破,赤地千里,人烟断绝,满目蓬蒿。燕京宫阙雄丽,为古今冠,至是为乱兵所焚,火月余不绝。”从文献记载来看,成吉思汗时期无论是华北地区空间城市体系,还是在具体城市内部,均遭到严重破坏。在文献中偶尔可以看到元太祖年间有录事司恢复和录事的署理。直到太宗窝阔台即位初期,仍“未有号令,所在长吏,皆得自专生杀,稍有忤意,则刀锯随之,至有全室被戮,襁褓不遗者”,甚至“中使别迭等佥言,虽得汉人,亦无所用,不若尽去之,使草木畅茂,以为牧场。”原金朝国土农耕文化与城市体系中的警巡院、录事司、司候司建制继续遭到破坏。面对将中原地区变为牧场的主张,耶律楚材给窝阔台进言:“夫以天下之广,四海之富,何求而不得?但不为耳!何名无用哉!因奏地税、商税、酒醋、盐铁、山泽之利,周岁可得银五十万两,绢八万匹,粟四十万石”。窝阔台令楚材“试为之”。推行政治改革、改变“诸路长吏兼领军民钱谷,往往恃其富强,肆为不法”的状况,建议“长吏专理民事,万户府总军政,课税所掌钱谷,各不相统摄,遂为定制”。地方政权三权分立,“凡州郡宜令长吏专理民事”。中原州县行政机构和建置制度在太宗时期恢复与建立起来,包括城市警巡院、录事司和司候司,这就是《元史·地理志》记载的河中府,“元宪宗在潜……河中府领录事司及河东……七县。至元三年……并录事司入河东”;泽州,“元初置司候司及领晋城、高平、阳城、沁水、端氏、陵川六县。至元三年,省司候司”;吉州,“元初领司候司、吉乡、乡宁二县。中统二年,并司候司入吉乡县”等。太宗八年(1236),“州县守令,上皆置监”,“监”就是“监临官”,亦即达鲁花赤。至此,达鲁花赤已较普遍设置于各府州县。
述蒙古国时期中原地区建制城市的演变过程,大体经过了三个阶段:一是成吉思汗至窝阔台初期(1206—1234),此为严重破坏时期;二是窝阔台初期至忽必烈初期(1235—1265),“始张官署吏”,建制城市得到逐渐恢复时期;三是忽必烈前期(1265—1278),为建制城市全面、正常发展时期。作为古代小型建制城市的司候司城市已全面并人府州的附郭县,而警巡院和录事司建制城市得以保留并减少数量、提高质量,为大一统的元帝国最终形成完善的城市体系做好了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