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
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申报文件、创建工作报告、申报条件的达标说明及佐证材料等(以上材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
(二)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设区市,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对各申报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通过查阅资料、会议审核等方式,重点审核达标佐证材料和一票否决项内容,并提出综合评定意见。
(三)公示、命名
对通过审核的申报单位,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重大异议、重大旅游负面舆情或重大投诉的,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命名;若出现重大异议、重大旅游负面舆情或重大投诉等情况,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调查核实后做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 验收原则
未列入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名单的县(市、区),开展创建工作不少于一年,根据《标准与细则》开展自检自评达到创建标准的,可自愿按照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的认定程序申请初审和验收认定,广西特色旅游名县不参与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的验收认定。
第三章 管理与奖惩
第十条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94 号)的规定,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享受相应的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对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创建单位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创建工作向高品质和高效益发展。
第十二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建立广西县域旅游经济分析平台,对全域旅游示范区和创建单位旅游产业运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全域旅游示范区和创建单位应按照要求报送本地区旅游接待人次、过夜接待人次、旅游收入、投诉处理等数据,以及重大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旅游经营项目等信息。
第十三条 申请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验收认定的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不予以验收认定。
(一)重大安全事故:近三年发生重大旅游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重大市场秩序问题:近三年《旅游市场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价》不达标或者发生重大旅游投诉、旅游负面舆情、旅游市场失信(国家、省级旅游市场黑名单)等市场秩序问题的。
(三)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近三年发生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
第四章 复核
第十四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统筹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复核工作。对已授予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称号的单位,复核工作每3至5年进行一次。
第十五条 复核程序
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复核程序,按照“自查评估-复核评估-汇总上报”的程序进行。
(一)自检评估
在设区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依据管理办法、评分细则和旅游产业发展情况开展全面自检评估,提交自检报告、产业运行情况、复核一览表、自检评分表(含达标条件说明)及新增分值的相关佐证材料(以上材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
(二)复核评估
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对列入复核的单位开展复核工作。检查组根据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相关规定和评分细则对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并开展综合评议、汇总反馈、材料复审,最终形成复核评估报告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审议。复核评估报告内容包括复核评估工作情况、复核单位总体评价及工作主要成效、存在突出问题、复核结果是否达标等。
(三)汇总上报
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对复核结果进行审议后,汇总各复核评估工作小组相关书面材料,形成复核评估总报告,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在复核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视问题的严重程度,予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称号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一)体制机制未常态化运行,政策保障、旅游规划实施不到位或不连续,出现旅游总消费和游客接待量出现连续两年下滑(因疫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导致旅游产业优势严重衰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