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终字第487号.
[4]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 73 民终 242号.
[5]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 73 民终588号.
[6]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 0305 刑初第 153 号.
[7]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 03 民初 822 号.
[8] 李安,《人工智能时代数据竞争行为的法律边界》.
[9] 严剑漪、王雨堃,《上海长宁法院判决确认两家公司合同中“负面压制”条款无效》,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1/09/id/6259700.shtml.
[10] 翟巍,数据、算法驱动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路径——兼评《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
作者:
王红燕 《互联网法律评论》特约专家、中伦律师事务所杭州办公室合伙人
陈茜 中伦律师事务所杭州办公室知识产权部律师
【免责声明】此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平台无关。本平台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或可靠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