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公民的能力及其表现
1、理性的个人不是由普遍善本身所驱动的,而是由一种社会世界本身的欲望所驱动的,在这一社会世界里,他们作为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可以与别人在所有能够接受的条件下进行合作。
2、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
- 一种理论性的实践:它以一种或多或少是一致而连贯的方式涵括了人类生活的主要宗教方面、哲学方面和道德方面。
- 一种实践理性的实践。无论是理论理性,还是实践理性(包括作为合适的合理性),都被运用于理性的系统阐述。
- 当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不一定是固定不变的时,它通常属于或源于思想和学说的传统。
3、秩序良好的社会是由一种有效的公共正义观念所规导的社会。公共性的理念具有三个层次:
- 社会基本结构的制度是正义的,每一个有理性的人都认识到这一点。
- 人们是按照他们关于人类本性的普遍信念和政治制度、社会制度一般发挥作用的方式、以及所有与政治正义相关的这类信念,来接受正义第一原则的。
- 公共正义观念的能够以其自身的术语表达出来。
4、公民的合理自律是在原初状态下通过作为其代表的各派的慎思方式来塑造的。公民的充分自律通过原初状态的结构性方面来塑造的,通过各派之间如何相处和他们的慎思所受到的信息限制塑造的。
5、个人道德动机的基础:(1)除了善观念的能力之外,公民还有一种获得正义与公平观念的能力,和一种按照这些观念而行动的欲望;(2)当他们相信制度或社会实际是正义的或公平的(如同这些观念所具体规定的那样)时,他们便准备并愿意履行他们在这些安排中所负的责任——假如他们有理由确信其他人也将履行他们自己的责任的话;(3)如果其他人有明确的意图去努力履行他们在正义的或公平的安排中所负的责任,那么,公民就容易发展相互间的信任和信心;(4)合作性安排的成功保持得愈长久,这种信任和信心便变得愈强烈愈完善;(5)随着确保我们根本利益(基本的权利和自由)的基本制度更稳固、更能为公民乐意承认,这种信任和信心也将变得更加强烈和完善。
第三讲 政治建构主义
1、合理直觉主义具有四个基本特征,这些特征使它与政治建构主义区别开来。
- 如果道德的第一原理和判断是正确的,那么它们就是关于一种独立的道德价值秩序的真实陈述。进一步说,这种秩序既不依赖于任何实际的(人的)心灵活动,包括理性活动,也不能由任何实际的心灵活动来解释。
- 道德的第一原理是通过理论理性而为人们了解的。理念包括:道德知识部分是通过一种知觉和直觉获得的,也是通过在恰当反思层面上可接受的那些第一原理组织起来的。
- 理直觉主义并不需要一种更为充分的个人观念,且更不需要那种作为认知者的自我理念。
- 当道德判断是关于并接近于独立的道德价值秩序时,它们便是真实的,否则就是虚假的;这正是合理直觉主义设想真理的方式。
2、政治建构主义所具有的四个相应却又不同的特征可陈述如次:
- 政治的正义原则可以表述为一建构(结构)程序的结果。在此一程序中,合理的行为主体(作为公民的代表并服从理性的条件)选择这些原则去规导社会的基本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