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政治自由主义:三个主要理念
第四讲 重叠共识的理念
1、在立宪政体中,政治关系具有这样两个独特的特征:
- 它是社会基本结构或基本制度结构内的一种个人关系,我们因生而入其中,因死而出其外。
- 政治权力总是依靠政府使用制裁而形成的强制性权力,因为只有政府在建立其法律时,我们才有使用强权的权威。
2、重叠共识的理念包括三个观点:第一种观点肯定政治观念,因为它的宗教手法和它对自由信仰的解释导致一种宽容的原则,并赞同立宪政体下的基本自由权。而第二种观点则是在诸如康德或密尔一类的完备性自由主义道德学说之基础上来认识这种政治观念。第三种观点却不具有这种对称联系,除了由一种独立的政治正义观念所系统规定的那些政治价值之外,它还包括一长串非政治的价值。
3、当自由主义的原则有效地调节着基本政治制度时,就达到了一种稳定的宪法共识的三个要求。
- 若理性多元论的事实是既定的,而该事实最初导致了作为一种临时协定的宪法政府,自由主义的原则就要满足:最终固定某些政治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内容,并赋予它们以特殊的优先性。
- 如果这些原则的内容是既定的——它们只诉诸有关政治程序及其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事实,只诉诸机会和适应于各种目的之手段的有用性——人们便可以按照公共咨询的通常指南和评估证据的规则来运用自由原则。
- 有赖于前两个要求是否可以得到满足。合并这些原则的基本政治制度和运用这些原则所表现出的公共理性形式——当它们在一段得到持续维护的时期里能有效发挥其作用时——往往能激励政治生活中的合作美德,如理性的美德和公平感,妥协精神和满足他人作出让步的意愿,所有这些美德都与那种在每一个人都可以公开接受的政治条件的基础上与他人合作的意志相联系。
第五讲 权利的优先性与善的理念
1、政治自由主义是为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主要制度提供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而不是为整个生活提供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
2、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可以自由担待他们的生活,每一个人都可以期望他人使其善观念适应于他所期待的对首要善的公平共享。
3、政治观念表达了政治社会本身可以成为一种内在善的那些方面;该内在善是在政治观念范围内被具体规定的,而其所表达的内在善既适宜于作为个体的公民,也适宜于作为合作实体的公民。
第六讲 公共理性的理念
1、在民主社会里,公共理性是平等公民的理性,他们作为一个集体性的实体,在制定法律和修正法律时相互行使着最终的和强制性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