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有序推进城市更新改造。重点在老城区推进以老旧小区、老旧厂区、老旧街区、城中村等“三区一村”改造为主要内容的城市更新改造,探索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模式。开展老旧小区改造,推进水电路气信等配套设施建设及小区内建筑物屋面、外墙、楼梯等公共部位维修,促进公共设施和建筑节能改造,有条件的加装电梯,打通消防通道,统筹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改善居民基本居住条件。基本完成大城市老旧厂区改造,推动一批大型老旧街区发展成为新型文旅商业消费集聚区,因地制宜将一批城中村改造为城市社区或其他空间。注重改造活化既有建筑,防止大拆大建,防止随意拆除老建筑、搬迁居民、砍伐老树。
(二十七)增强防灾减灾能力。系统排查灾害风险隐患,健全灾害监测体系,提高预警预报水平。采取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等手段,防治山洪、泥石流、崩塌、滑坡、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开展既有重要建筑抗震鉴定及加固改造,新建建筑要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同步规划布局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防控设施,在森林、草原与城镇接驳区域建设防火阻隔带。合理布局应急避难场所,改进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和设施应急避难功能。完善供水、供电、通信等生命线备用设施,加强应急救灾和抢险救援能力建设。建设一批综合性国家储备基地,建立地方和企业储备仓储资源信息库,优化重要民生商品、防疫物资及应急物资等末端配送网络,重点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有关应急物资储备。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完善自建房安全体检制度,严厉打击危及建筑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二十八)构建公共卫生防控救治体系。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地级市至少建成1个生物安全二级水平实验室,县级疾控中心重点提升疫情发现和现场处置能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从事公共卫生工作的人员。增强救治能力,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传染病医院或相对独立的综合性医院传染病区,县级医院提高传染病监测和诊治能力,重点加强感染性疾病科和相对独立的传染病病区建设。建立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协同监测机制,提高早期识别和快速报告能力。提升平疫结合能力,预留应急空间,确保新建改建大型公共设施具备快速转化为救治与隔离场所的条件。
(二十九)加大内涝治理力度。坚持防御外洪与治理内涝并重、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并举,因地制宜基本形成源头减排、管网排放、蓄排并举、超标应急的排水防涝工程体系。老城区改造更新按有关标准补齐防洪排涝基础设施短板,全面消除历史上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秩序的易涝积水点;高标准规划、建设新城区,不再出现“城市看海”现象。治理修复河湖水系,增加雨水调蓄空间。实施排水管网和泵站建设与改造,修复破损失效设施。建设排涝通道,整治河道、湖塘、排洪沟和道路边沟,确保与管网系统排水能力相匹配。推进雨水源头减排,因地制宜配套建设雨水集蓄利用设施,增强地面蓄水渗水能力。加强洪水监测预报和调度预演能力建设,完善堤线布置和河流护岸,在山洪易发地区合理建设截洪沟等设施,降低外洪入城风险。
(三十)推进管网更新改造和地下管廊建设。全面推进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重点改造城市及县城不符合标准规范、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管道、燃气场站、居民户内设施及监测设施。统筹推进城市及县城供排水、供热等其他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指导各地在城市老旧管网更新改造等工作中因地制宜协同推进管廊建设,在城市新区根据功能需求积极发展干、支线管廊,合理布局管廊系统,统筹各类管线敷设。加快明确入廊收费政策,多措并举解决投融资受阻问题。做好统筹协调,优化项目空间布局,合理安排建设时序,避免反复开挖。健全市政公用设施常态化管护机制,确保设施运行稳定安全。
(三十一)增强创新创业能力。强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创新功能。推动科研平台和数据向企业开放,鼓励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资源、场景和需求。建设成本低、要素全、便利化、开放式的孵化器等众创空间,支持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成长。促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强化对企业研发的政策支持和奖励。促进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成长、集聚和发挥作用,完善外籍人才停居留政策。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为劳动者和企业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用工指导等便捷化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推行“证照分离”、“照后减证”,简化企业生产经营审批条件。提高监管效能,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