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建议设立“教育监察厅”
如何有效监督教育权力,建议设立“教育监察厅”,具体执行教育监察权,具体方案设想如下。
第一,“教育监察厅”具体可隶属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办公地点就设在中纪委监委。
第二,“教育监察厅”下属处室可根据学科特点设立。可根据不同学科设立不同监察处室。比如,可设立“社会科学学科监察处”和“自然科学学科监察处”,然后在每个处下面,又可以根据学科分类设立若干室,比如“经济学学科监察室”、“数学学科监察室”等等。每室可配备工作人员3-4名。
第三,各省可对应设立“教育监察局”。具体隶属于各省纪委监委,其处室设立可根据各省教育情况设置,每室可配备工作人员1-2名。
第四,“教育监察厅”或“教育监察局”的工作人员,主要任务是收集整理有关教育腐败及考试舞弊方面的举报材料,然后交专家审查委员会具体处理,他们不具体参与处理。
第五,在成立“教育监察厅”和“教育监察局”的同时,也相应在“教育监察厅”和“教育监察局”设立各学科专家库。库的人员可以是在职的,也可以是退休的,但必须是在本学科领域具有重要影响且道德高尚并身体健康的专家。另外,进入库的专家应尽可能多一些,少了容易产生舞弊行为。其中,各省每一个学科选入库的专家应不少于100人,累计各学科不应少于1000人;中央每一个学科选入库的人应不少于200人,累计各学科不应少于3000人。
第六,工作人员在收到举报材料后,可根据随机原则,在相应学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10名专家,组成专家审查委员会,然后工作人员将材料交专家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结论。最后,专家审查委员会将审查及处理结论交“教育监察厅”和“教育监察局”进行公布。
第七,对于教育腐败及考试舞弊方面的举报,可以在本省,也可以跨省。比如,上海的学者,可以将举报信投到青海“教育监察局”,然后由青海的“教育监察局”组织青海的专家审查委员会委员进行审查处理。实现跨省原则,有利于处理更公正客观。
第八,对于举报信,一般先由省一级“教育监察局”进行处理。若举报人对省一级处理不满意,可再上报中央“教育监察厅”进行处理。中央“教育监察厅”对举报信的处理流程与省一级相同,即先由工作人员整理材料,然后从中央“教育监察厅”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专家10人,组成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结论,然后由“教育监察厅”公布审查及处理结论。
第九,对于参与审查的专家,国家要根据其劳动量建立补贴制度。此费用由国家统一规定标准,并由国库统一支出。
第十,对于参与审查的专家,也要建立约束制度。若发现参与审查的专家有徇私舞弊行为,也要进行严肃处理。对其处理一般由随机抽取的另一个专家审查委员会(外省或本省)进行审查处理。
第十一,对审查专家的处理结果可分如下几种类型:一是取消劳务补贴,退出专家库;二是取消劳务补贴,退出专家库,并通报批评;三是取消劳务补贴,退出专家库,通报批评,并降级处理(职称或职务降级);四是有犯罪行为的,不仅要取消劳务补贴,退出专家库,而且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对于“教育监察局”和“教育监察厅”工作人员的徇私舞弊,由纪委监委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三,一般举报案件处理实行三环节终审制。省“教育监察局”处理是一个环节,中央“教育监察厅”处理是一个环节,中纪监委委处理是一个环节。若举报人对省“教育监察局”一级环节处理的结论有意见,可上诉到中央“教育监察厅”,若对中央“教育监察厅”的处理有意见,可再上诉到中纪委监委,中纪委监委的处理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