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
8.增加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提出申辩或者接受处理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四条或者第四十八条办理;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提出申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外,为进一步规范对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加大了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治理力度,新版《程序规定》还对检验酒驾醉驾违法犯罪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以及重新检验等程序进行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