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称
秩级
主官
佐贰官
巡捕官
吏
行政职能
警巡院
正六品
达鲁花赤、警巡使
副使、判官
典吏
司吏
领城市民事及供需
附郭县
正六品
达鲁花赤、尹
丞、主簿
尉、典史
司吏
执掌附郭县行政
资料来源:《元史·百官志》。
元代警巡院城市规模可从警巡院设置个数、城市方圆和城市户数多少来说明。(参见表八)。
表八 元代警巡院城市规模
都市名 | 警巡院个数 | 方圆(里) | 户数(万) | 口(万) |
大都 | 2-5 | 60 37 | 21.95 | 88 |
上都 | 1 | 17.6 | 2 | 8 |
资料来源:《元史·地理志》 、 《元史·百官志》及《元史·兵志》。
大都作为元一统帝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中心和中外交通枢纽及对外贸易的繁华国际城市,是当时中国首位城市。而上都“地里遥远,商旅往来不易”,但上都与大都并建,皇帝每年二月中下旬“幸上都”,至八月中下旬“车驾至自上都”,回到大都要用将近七个月时间。皇帝携带后妃、侍从、卫士、官宦,既要处理政务、参加宗教仪式,还要沿途纳凉、围猎自娱,上都实际上是元朝的陪都,与大都在某种程度上同等重要。按其城市规模,可视为次首位城市。
(三)路府录事司城市
在金代,录事司和司候司分别是诸府节镇州治所城市和防刺州治所城市管理城市民事的行政机构,但到蒙古国时期遭到严重破坏。经“张官署吏”,在“自古名郡,户数繁庶,且当冲要者”的城市,逐渐恢复了城市录事司和司候司,即所谓太宗时“郡宜置长吏牧民”或“岁壬子,又立司府州县官,以绥定新居之民。中统二年,审民户多寡,定官吏员数”。壬子岁即宪宗二年,司就是“绥定新居之民”的城市行政机构,包括录事司和司候司。在《元史·地理志》中时有记载:“元初领……县及司候司。宪宗三年,省司候司”。这里的元初应在太宗中期至宪宗二年之间。
忽必烈至元初年置诸路总管府即所谓路府,置达鲁花赤,总管以下治民事路政,兼管劝农事。路府治所城市则置“录事司,秩正八品。凡路府所治,置一司,以掌城中户民之事。中统二年,诏验民户,定为员数。二千户以上,设录事、司候、判官各一员。二千户以下,省判官不置。至元二十年,置达鲁花赤一员,省司候,以判官兼捕盗之事,典史一员。若城市民少,则不置司,归之倚郭县。在两京,则为警巡院。独杭州置四司,后省为左右两司”。这一条文献反映了录事司如下几个方面的历史信息:(1)在路府治所城市设录事司,秩正八品;(2)设置标准在于城市民户多少,城市民少则不置司;(3)职责在于“掌城中户民之事”,与管理城外乡镇居民的州县一样是亲民行政机构;(4)机构由达鲁花赤、录事、判官、典史及司吏组成;(5)若治所城市不置录事司、省司候,城市管理则归之倚郭县;(6)录事司与两京警巡院相类似;(7)至元二十年,置录事司达鲁花赤一员应属普遍设置,而至元三年定随路府州县官员职田,“录事司达鲁花赤三倾”,这时达鲁花赤的设置当尚不普遍;(8)城市规模较大,可以同时建置几个录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