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以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突发事件往往是矛盾集中爆发的表现、是不稳定因素叠加的结果,务必以法治方式加以应对。
一、企业应当以法治方式应对突发事件的理由
(一)偏离法治轨道进行维稳,越维越不稳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近年来,突发事件成了企业的“家常便饭”。或因征地拆迁阻工打架斗殴的,或突发安全质量事故越捂越大的,或农民工索要工钱堵路闹事的,或劳资纠纷越演越烈上升为冲突,等等;有直接突发的大事件,也有开始是小事因处理不当而成大事件。如何处置?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有强硬压下去的,有应对不了导致“化痈成脓”的。
突发事件的多发以及处置不当,给企业尤其是国有施工企业带来了严重危害,往往由民事案件转化成刑事案件、由经济事件转化成政治事件、由小事件转化成大事件,阻碍了工期、伤害了群众、败坏了声誉、增大了损失。究其原因,一是社会矛盾明显增多,就业、社会保障、住房、生态环境、社会治安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较多,部分群众生活比较困难;二是企业依法合规意识不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不强;三是政府部门或业主不作为,不依法履行义务,如征地拆迁补偿;等等。
(二)法治方式是企业应对突发事件高效的、终极的手段
企业如何应对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发生的因素很多,解决的方式各种各样,但归根结蒂,法治方式是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最优之道。
突发事件当事人不公平的“私了”或以暴制暴都不是真正有效的合法手段,要么私了后对方食言又缠访索要赔偿或其他不合理要求,要么“抖狠后”企业被暴光而不得不赔钱道歉,要么出事后不依法报告使企业负责人进大牢等等,其结果“吃亏”的总是施工企业,不仅受到舆论的谴责,而且付出更大的经济代价,甚至有关人员还需承担刑事责任。特别指出的是,不分清责任大小、谁是谁非,就付一笔钱甚至一大笔钱,从而平息纠纷与冲突的舍财免灾法是不足取的,也是不合法的,因为企业的资产属于集体或国家,没有合法理由与程序是不能动用的;这种方式还往往助长得寸进尺的不良风气、甚至助长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以暴制暴法更是与法治时代背道而驰,是不文明的野蛮行为,也是违法甚至是涉嫌犯罪的行为。
企业的每一件突发事件、不稳定事件,都要依法应对,无论从程序、形式到内容都应当是合法、公平、正义的。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固定突发事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最能让人信服的,是法治社会解决矛盾与冲突的普遍方式;一般不会出现“翻烧饼”情况,即使“翻烧饼”也易处理;因而是高效的、理性的、终极的手段。依法治方式应对突发事件、化解矛盾,才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的体现。
二、企业以法治方式应对突发事件的具体措施
(一)企业领导干部要养成法治思维,掌握法治方式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所谓法治思维,就是以法治理念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标准的思维;所谓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就是用法治思维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所谓法治方式,是指在法治理念以及法治精神的指引下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运用符合法律的制度、机制、设施、程序处理各种改革、发展、纠纷、维稳等社会问题,解决各种社会矛盾、争议与纠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措施、方式、方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一定意义上讲,企业的一切行为都是法律行为,企业的一切责任都是法律责任,企业的一切风险都是法律风险。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是市场经济、法治经济对企业的必须要求,任何一家企业的领导干部绝不能再单靠热情、激情、拍脑袋来应对突发事件,也不能靠“潜规则”来应对不和谐事件。具体讲,一般民事纠纷中,按国家政策和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出现安全质量或环境污染等事故,务必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报告,而不能瞒报谎报;出现暴力冲突及其向刑事案件转化,应当迅速阻止升级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而不能以牙还牙;出现其他突发事件均应按相关法律规定操作。企业领导干部只有养成法治思维,掌握法治方式,才能带领员工妥善化解每一起群体事件、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