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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侠:上海法院“邹碧华式的好法官、好干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大场人民法庭庭长、四级
类案审理思路是资深法官对某类案件办案思路的提炼和总结,可以帮助新接触此类案件的法官迅速掌握审理要点,亦可帮助有经验的法官“查漏补缺”,在整体上提升类案的办案质效。
劳动争议案件虽属于民事案件,但在审理程序、管辖、时效、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均具有特殊性。因劳动者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劳动争议案件也有较为特殊的审判理念。下文通过介绍劳动争议案件的具体特点和审判理念,结合“要件审判九部法”详解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思路,为审理此类案件提供借鉴。
劳动争议案件属于传统民事审判,但又区别于普通民事案件,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普通民事案件的审判实行两审制,劳动争议案件在两审之前,还有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只有对仲裁裁决或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诉。
个别情况不需要仲裁前置,如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提起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
另外,也存在部分一裁终局的情形,包括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或者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一裁终局案件,也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丧失司法救济渠道。不服一裁终局裁决的,劳动者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原则上,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双方不可以约定管辖法院。用人单位因不服终局裁决申请撤销裁决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此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普通民事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纷繁复杂,如物权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劳动争议案件法律关系较为单一,核心是劳动关系的有无。但在诉请上又表现出多样化,复合诉请较常见,如同时要求支付工资差额、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差额、工伤待遇、经济补偿金等。
普通民事案件的基本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力量相差悬殊,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对用人单位分配了较重的举证责任。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将承担不利后果。对于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普通民商事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多为法律及司法解释,法律层级较高。劳动争议领域的法律适用体系由诸多不同层次的法律和规则组成。从法律范畴上看,劳动法属于社会法范畴,有其特有理念和规则。民法则属于私法范畴,民法与劳动法对同一问题有不同规定时,应适用劳动法有关规定。
从《劳动法》到《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法体系在不断发展、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出台前,最高院曾先后颁布施行4个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内容丰富,体系庞大。目前这4个司法解释已废止。除此之外,劳动争议案件在法律适用上还存在大量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等,不同地域的政策性规定差异较大。
劳动争议案件并非完全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不告不理”原则。即使原告仅对部分仲裁裁决内容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此时仲裁裁决已因原告起诉失去法律效力,对其中原告认可的部分也要予以审理确认。未提起诉讼的一方视为认可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