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细则(最新)
(五)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夫妻双方及直系亲属之间的赠与或继承等行为。
第十二条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家庭住房套数以实有住房套数认定,不考虑贷款信息。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同一借款申请人对同一套住房只能办理1次公积金贷款;同一套住房可办理先提取后贷款业务。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三条 贷款最高限额由公积金管委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单笔公积金贷款额度及其计算方式,由公积金中心具体确定。
第十四条 单笔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不得高于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购房总价款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后的额度。购买存量交易自住住房的,不得高于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购房总价款和房屋评估价中的低值,扣除规定比例后的额度;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不得高于施工合同(协议)确定的施工费用的80%;
(二)不得高于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三)不得高于根据借款申请人家庭收入、还款能力计算确定的贷款额度。
第十五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的确定。
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的申请期限及前款规定综合确定最终贷款期限。
第十六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遇法定贷款利率调整时,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年以内(含1年)的,利率不作调整,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利率标准;未发放公积金贷款按照调整后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七条发放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一笔公积金贷款一般只采用一种担保方式,贷款金额较大,采用单一担保方式不足以达到担保目的的,借款申请人可以提供几种方式相结合的担保。具体担保方式由借款申请人自主选择。
第十八条 抵押担保。
(一)借款申请人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新建自住住房或者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存量交易自住住房的,优先使用本次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的现值全额设定预售商品房抵押或现房抵押,因客观原因不能用所购房屋设定抵押的,也可以用不低于所购房屋现值的其他自有、共有或者第三人拥有房屋所有权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全额设定抵押。已设定抵押的房屋不得再用于抵押担保。
(二)新建自住住房抵押物的现值应当依据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购房总价款进行确认。存量交易自住住房抵押物的现值,以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购房总价款和房屋评估价的低值进行确认。
预售商品房抵押应当由公积金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阶段性保证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公积金贷款发放额预交不超过5%的保证金,存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业银行开立的,具有三方监管的保证金专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借款申请人办理完不动产权证书,并办理正式抵押手续后,阶段性保证责任解除。
(三)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持规定材料到当地房产交易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取得抵押权属证明。以预售商品房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所购房屋抵押预告登记;以共有产权房屋设定抵押的,必须征得房屋产权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四)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抵押物检查制度。公积金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抵押权人应当妥善保管抵押权属证明文件。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房屋,在抵押期间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接受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的监督检查。在抵押关系存续期间,抵押房屋因毁损灭失价值减少时,公积金中心有权要求恢复减少价值,不能恢复的应当提供与抵押物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拒不恢复且不提供的,公积金中心有权解除借款合同,收回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