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细则(最新)
(一)复审通过的,将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和复审同意意见移送审批;
(二)复审中发现有疑义的,将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退回,要求进一步调查核实;
(三)复审未通过的,应说明原因,退回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
第三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批准。复审通过的,对复审结果进行确认并出具批准意见:
(一)准予公积金贷款的,告知借款申请人办理相关公积金贷款手续;
(二)有疑义的,将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退回,要求进一步调查落实;
(三)不准予公积金贷款的,应当说明原因,退回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
第三十四条签订合同。公积金中心准予公积金贷款后,应当与借款申请人、受委托银行、担保人等有关各方共同签订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需借款申请人所在单位代扣还款的,签订委托代扣协议。
签订借款合同前,公积金中心应当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告知借款合同签约方有关合同内容、权利义务、还款方式以及还款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等。
第三十五条 担保落实。借款申请人依据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批准意见、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等,落实公积金贷款担保手续。
第三十六条公积金贷款发放。在相关合同签订且担保手续办理完毕后,公积金中心向受委托银行出具贷款通知书,并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委托贷款基金专户。
受委托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入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指定账户。其中,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的,公积金贷款资金应直接打入购房合同中约定的资金监管账户。
第三十七条公积金贷款办理时限要求。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的,审核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符合公积金贷款发放条件的,落实担保后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三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据受委托银行返回的贷款发放凭证,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明细账。
第三十九条异地公积金贷款按照贷款公积金中心政策规定执行,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核异地贷款职工缴存和公积金贷款情况,按相关规定向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并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相关信息。除可另附缴存使用明细外,不得随意要求异地贷款职工提供其他缴存使用证明材料。
因提供情况不实或虚假而造成的异地公积金贷款风险,由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承担。因审核不严造成的异地公积金贷款风险,由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承担。
第七章 贷款偿还
第四十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四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分期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自公积金贷款发放次月起按月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采取以下途径还款:
(一)借款人每月还款日前到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窗口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所在单位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代扣协议的,由借款人所在单位负责每月从借款人工资中代扣并办理还款手续。借款人工作调动时,原单位须书面通知公积金中心;
(三)借款人指定受委托银行并提供本人名下一类借记卡的,由受委托银行按月代扣公积金贷款本息。借款人须在每月还款日前存入不低于当月应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存款;
(四)按照公积金中心的规定,用借款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对冲还贷;
(五)公积金中心提供的网上还款等其他途径。
第四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还款方式可采取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金还款、等本等息还款及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还款方式。具体还款方式由借款申请人自主选择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
第四十四条代扣单位应当按委托代扣协议约定,按时扣收借款人的应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在扣收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当日,将公积金贷款本息划入公积金中心指定的账户。公积金中心应当在收到代扣单位反馈的扣款信息、进账单及相关单据的当日,登记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明细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