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细则(最新)
如办理组合贷款的,还须经发放商业银行贷款的合作银行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业务。
第五十五条 还款账户变更。贷款期间内,借款人需要变更原合同约定还款账户时,应当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新的符合要求的还款账户,经公积金中心核实确认后进行变更。
第五十六条 还款方式变更。贷款期限内,当借款人需要变更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时,应当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的,公积金中心根据贷款变更当期余额和剩余期限、利率按新的还款方式确定,告知借款人新的还款计划。
第五十七条公积金贷款期限变更。借款人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公积金贷款期限变更申请,延长或缩短原公积金贷款期限。
公积金中心对变更公积金贷款期限的申请进行审核,对借款人月还款额、家庭月收入、退休年限、个人信用重新进行评估测算,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方能变更。公积金贷款期限变更审核通过后,公积金中心应当与原合同当事人签署关于贷款期限变更的书面协议,并根据其剩余本金、剩余期限、当前公积金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重新测算月还款额。
采取保证担保的,变更公积金贷款期限需征得该笔公积金贷款全部保证人的同意。
第五十八条 公积金贷款延期。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其无力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延期:
(一)借款人失业;
(二)借款人或与其有抚养关系的直系亲属患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伤害,需借款人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三)借款人收入明显下降;
(四)其他规定情形。
在公积金贷款期间内只能申请1次公积金贷款延期。
第五十九条办理公积金贷款延期,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失业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依职权出具的失业证明或领取救济金证明等;
(二)借款人或与其有抚养关系的直系亲属患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伤害,需借款人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应当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相关诊断证明及费用支付凭证;
(三)借款人收入明显下降的,应当提供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降低证明或个人所得税证明;
(四)符合其他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公积金中心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第六十条 公积金贷款延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内的,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公积金贷款期限;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延长期限与原公积金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30年;
(二)延长期限后,公积金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同时不得超过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或质物到期日;
(三)当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自期限延长之日起,应当按照当日挂牌的同档次利率计息;
(四)担保人同意延长期限。
第六十一条 借款人(抵押人)变更。借款人发生离婚、死亡或宣告死亡及其他规定情形的,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变更借款人(抵押人)。
变更借款人(抵押人)的,需征得原合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同意,且变更后的借款人原则上应当符合盟市明确的公积金贷款借款人范围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所购房屋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的,不能办理抵押人变更。
第六十二条 借款人(抵押人)变更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协议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证和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的公证书。借款人经法院判决离婚的,应提供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
(二)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缴存人户籍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证明、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且该继承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证书;
(三)符合其他规定情形的,按照公积金中心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人(抵押人)变更的,需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涉及变更抵押登记的,变更事项应当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办妥抵押变更等相关手续后生效。
第六十三条当保证人丧失担保资格和能力或抵(质)押物发生减值、灭失时,借款人应当及时通知公积金中心并申请办理变更担保业务。变更后的保证人或抵(质)押物须符合本办法和公积金中心关于贷款担保的相关要求,并重新签订书面担保合同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