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细则(最新)
(二)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
购买存量交易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凭证或契税完税凭证、增值税发票;
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当提供准购证明文件、购房合同(协议)、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当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购买公有住房的,应当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凭证);
购买拍卖住房的,应当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建造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工程施工合同(协议)、建房款发票;
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工程施工合同(协议)、翻建费用发票;
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工程施工合同(协议)、大修费用发票;
(三)抵押或质押权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及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四)采取自然人保证担保的,需提供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协议、保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资信证明;
(五)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 公积金贷款初审。公积金中心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或其他拥有信息的组织调取或收集相关信息数据,进行贷前审核,审核内容为:
(一)借款申请人借款资格审核。借款申请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材料是否合法有效,缴存住房公积金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与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是否一致等。
(二)住房消费真实性审核。对购买自住住房的,审核网签备案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不动产权证书等的合法有效性,以及首付款金额是否达到规定比例等;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审核项目批准文件等的合法有效性。
(三)贷款担保审核。采用房屋抵押的,审核抵押房屋的真实性,抵押房屋权属是否清晰,抵押房屋评估报告是否真实、价格是否合理;采用质押的,审核质物权属、质物类型、票面价值、期限等要素是否符合规定;采用保证担保的,审核保证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和能力等。
(四)证明资料审核。贷款所需证明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合法,印章清晰。与借款申请人面谈,进一步核实借款申请人提供证明资料及借款行为的真实、合法性,告知借款申请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并形成面谈记录。
(五)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经借款申请人授权查询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和公积金中心信用档案,采集其近两年的不良信息,了解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状况。征信状况良好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贷款当前不存在逾期;
2.贷记卡当前不存在逾期;
3.贷记卡不存在近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期记录(不含卡费、年费);
4.单笔贷款48个月内不存在连续逾期6期及以上记录;
5.不存在近两年内贷款以资抵债等记录;
6.不存在近两年内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第三十条 公积金贷款初审后,出具初审意见。
(一)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对借款申请人可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提出初步意见,按照规定收存证明资料;
(二)对借款申请人的贷款条件或提供的证明资料有疑义的,应当要求借款申请人补充相关证明资料,进行调查后予以答复;
(三)对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应当说明原因,退回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
第三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复审。对通过初审后的公积金贷款申请进行复审,复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存的证明资料齐全,内容完整、准确,印章清晰;
(二)可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符合规定,数额计算准确;
(三)电子数据与文本资料相符;
(四)其他需要复审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复审后,出具复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