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万买“理财”,只剩2190元!经理狠赚2-3%佣金,投资者怒告银行!法院:银行承担50%责任
而面对投资者的索赔,广发银行太阳宫支行则并不接受。其认为,银行未代销涉案投资产品,与大观言基金不存在代理关系;郭某的私售行为是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该行介绍,在本案之前,广发银行就非常重视防范此类“飞单”事件,在员工从业守则中明确规定员工严禁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并将私售行为明确列为违纪行为,多次颁布制度、组织全体员工学习并进行检查、巡视和专项监督工作。
对于郭某的私售行为,该行称已经超出了自己的管理范围和管理能力,认为已经穷尽了建章立制、强制培训、监督管理等全部措施。“银行不可能24小时,时时刻刻监控每个员工的行为,无法做到监视所有员工的每一个动作、监听每一句讲话。”
针对焦某的投资行为,广发银行认为其具有金融投资经验,了解理财产品的购买流程、合同等法律文件文本内容、预期收益率等,完全有能力注意到涉案“飞单”产品并非银行理财产品,属于私募投资产品,也应承担必要的风险注意义务。
为此,广发银行提交焦某在其处购买理财产品的记录、风险测试评估问卷、风险揭示书、业务回执等文件,证明只要是银行代理的理财产品都需要签署上述一系列文件,焦某应明知其投资产品并非广发银行代理的理财产品。
焦某则称,之前购买的理财产品是自己单位发行的,有一定的理解;此次是因为信任广发银行太阳宫支行,才再次进行了投资。
广发银行担半责
焦某由于此前投入的320万元本金无法兑付,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广发银行太阳宫支行赔偿本金合计320万元及相关利息损失。
法院在判决中表示,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向原告推介存在高风险的、非本行发行销售的理财产品,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焦某投资损失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与此同时,焦某在交易过程中片面追求高息,缺乏对自身资金安全的风险防范意识,也是该案所涉损失产生的原因之一。
法院认定,鉴于双方分别存在过错,综合分析双方过错大小及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酌情认定焦某就其投资损失自行承担50%的责任,广发银行太阳宫支行则就焦某的投资损失承担50%的责任。
广发银行一度对上述判决不服并进行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结果。不过,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广发银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虽然一二审均获得胜诉并获得法院支持50%赔偿,但焦某320万的投资最终还是有半数打了水漂。在二审中她坦言,该案侵权事实发生在2012-2013年,至今已有9-10年的时间。自己的损失除了本金外,还有多年利息以及为追回损失支出的人力物力,造成的精神上的损失也是无法估量。
编辑|程鹏盖源源
校对|王月龙
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中国基金报、证券时报、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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