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引、流产人员”领取生育津贴所需材料:
①登陆“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官网”,在网站首页的“常用下载”模块,下载、填写并打印《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2份。
②定点医院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复印件。
③参保人员《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4、产假期间可以不发工资吗?
首先,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是不一样的。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为员工承担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社保机构;产假工资是员工休产假期间,企业为其发放的工资,为员工支付工资的主体是用人单位。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对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员工来说,用人单位在员工产假期间应当支付工资。
对于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员工来说,当生育津贴 产假工资时,企业不用再为员工重复支付工资;当生育津贴<产假工资时,采用就高原则,用人单位需要补差额发给个人。
5、生育津贴与工资差额如何解决?
当生育津贴高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时,按照法律规定,应按照生育津贴的标准向女职工发放工资;当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时,用人单位应该予以补足。
另外,流产假的工资待遇标准跟上述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标准是完全一致的,职工按照应休流产假的天数领取生育津贴或由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的本人工资标准支付。
6、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不发生育津贴或金额不足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吗?
关于生育津贴是否属于工资范畴,各地区的规定有所差异。北京和广东地区明确规定,生育津贴为产假工资。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
由此,在北京地区范围内,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未足额发放生育津贴或者补足差额的,劳动者有权以未足额发放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