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山东国资委发布《山东省属企业高风险业务管控暂行办法》,办法中涉及供应链业务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一、办法只适用于山东省国资委主管的省属企业,不适用各地级市属企业;
二、原则上不得开展与主业无关的大宗贸易,是原则上不是不得和禁止;
三、不得开展无真实货物交易,无商品实物、无货权流转或原地转库的“空转”贸易;
四、不得开展名为贸易实为对外提供资金的融资性贸易业务;
五道口供应链研究院重点提示:其中第三条,无货权流转和原地转库的“空转”贸易的规定,开展业务前要注意重点审查是否违反上述规定,并要保留好所有的关于贸易相关的各种合同、单证、票据等资料,以备国资委检查!
各省属企业:
《山东省省属企业高风险业务管控暂行办法》已经省国资委第338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国资委
2022年4月15日
山东省省属企业高风险业务管控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高风险业务监督管理,防范财务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及各级全资、控股、控制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风险业务包括:股票(短期持有且以赚取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为目的)、基金(短期持有且以赚取二级市场基金差价为目的),委托理财、委托贷(借)款(出借资金)、债券投资(国债及政府债券除外),金融衍生业务(包括商品类、货币类衍生业务),大宗贸易,出租方的售后回购(租)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