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省属企业及其子企业从事股票等高风险业务的,每年1月31日前,列出本年度拟开展高风险业务企业名单和高风险业务范围(包括品种及资金占用规模等),本年度高风险业务规划及有关事项的说明,连同董事会决议、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出具的书面意见、其它有关资料报送省国资委。
第九条 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高风险业务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省属企业高风险业务管理办法;
(二)指导省属企业建立健全高风险业务管理制度;
(三)建立省属企业高风险业务年度报告管理制度;
(四)组织开展对省属企业高风险业务的监督检查;
(五)指导省属企业完善相关风险防范措施;
(六)其他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履行的管理职责。
第十条 建立省国资委对高风险业务的监督检查全覆盖制度。省国资委通过定期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和年度财务决算审核等方式,对省属企业开展高风险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高风险业务前期研究、决策程序、风险防控措施以及对财务状况的影响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省属企业应及时整改问责,直至隐患消除。
第十一条 省属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从事高风险业务并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行企业高风险业务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如国务院国资委对高风险业务有新的要求,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