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大宗贸易:省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可以从事与主业有关产品、原材料的大宗贸易,原则上不得开展与主业无关的大宗商品贸易;不得开展无真实货物交易,无商品实物、无货权流转或原地转库的“空转”贸易,以及名为贸易实为对外提供资金的融资性贸易业务。
5.省属企业及其子企业不得开展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内部有偿集资(包括职工信托融资项目)等融资业务,审慎开展债转股、“永续债”、基金定投、信托计划、明股实债等融资业务,审慎开展出租方产品售后回购(租)业务。
第六条 省属企业董事会对本企业及子企业的高风险业务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建立本企业高风险业务管理制度,明确高风险业务的管理部门和风险控制部门,明确高风险业务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并根据各类高风险业务的特点,制定高风险事项应急处理预案;
(二)对所属子企业的高风险业务负有日常监督责任,督促完善决策程序及授权机制,明确业务风险管控、财务资金监测、法律风险评估等责任主体,加强纪检、审计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排除风险隐患;
(三)建立高风险业务内部报告制度,风险控制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投资管理部门等涉及高风险业务的相关部门按季梳理高风险业务情况并形成报告,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报告交易、结算、资金使用及浮动盈亏等情况。
(四)其他按有关规定应履行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 省属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三个月内,随同财务决算填报高风险业务情况统计表,对全年高风险业务开展情况和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详实的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高风险业务开展情况、业务类型、投资(投入)成本、当年浮盈(浮亏)或确认收益、实际收到分红或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水平、日常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其他重大事项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