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省属企业开展高风险业务,必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坚持“聚焦主业、分类管控、程序规范、风险可控、效益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省属企业开展高风险业务实行分类管控。
(一)省属企业及其子企业中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其他类金融机构(包括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保理公司等),按照所属行业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在监管部门核准的业务许可范围内开展高风险业务。
(二)省属企业以投资与资产管理为主业的,在主业范围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高风险业务。
(三)其他省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开展高风险业务实行严格管控。
1.股票、基金:省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增持所属上市公司股份、股份回购或减持、配股、参与省内国有或战略投资控股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份业务,以及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参与与本企业主业有关且业务协同的上市公司增发股权及并购其他上市公司股票(借壳上市)等股权类股票投资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原则上不得从事以赚取二级市场差价为目的的非股权投资性质的股票、基金投资及交易业务。原则上不再设立或参股与主业无关的基金,参与省委、省政府改革专项工作设立的基金除外。
2.委托理财、委托贷(借)款、债券:省属企业及其子企业的临时闲置资金可以购置本金保本型存款和固定收益凭证,可以按同股、同权、同责和市场化原则通过财务公司、集团共享中心、结算中心等向所属全资、控股、控制企业委托贷(借)款(出借资金),并履行内部审批和担保抵押等程序。原则上不得从事委托理财、购买债券(国债、政府债券除外)等业务。不得以质押、担保、信托以及固定收益等方式变相向金融类的子企业、非控制企业(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包括混改后的非控制企业)以及无股权关系企业贷(借)款。
3.金融衍生业务包括商品类衍生业务(以商品为标的资产的金融衍生业务,如大宗商品期货、期权等)和货币类衍生业务(以货币和利率为标的资产的金融衍生业务,如期货、期权、远期合约、掉期等):省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可以开展与主业经营相关、以对冲现货市场风险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开展套期保值交易的品种、额度、方向、期限要与现货相匹配,合理控制金融衍生产品风险敞口,不得盲目从事长期业务或展期。